“再生原料”的概念
2009年05月13日 10:7 3153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我國慣例中所說的廢料,意即廢物中的原料,因而,無論在國家標準中還是法規(guī)中,都將之定義為“可用作原料的 固體廢物 ”,關鍵詞還是框架在“廢物”上,這就使概念變得簡單化和不科學化。
然而,在國際環(huán)境法中,對“廢物”的定義還是較完整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于1987年給“廢物”下的定義是:不合乎標準或變質的產品,意外傾倒、遺失、或污染的物質,已不再適合利用的物質,各種生產殘渣,不再使用的產品等等。一份清單中羅列出具有回收或再利用可能性的物質,另一份清單列出危險廢物的類別,包括易爆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腐蝕性、傳染性、致癌性、生態(tài)型等性質的物質。
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第2條規(guī)定:“廢物”是指處置或打算予以處置或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必須加以處置的物質或物品。這里的“處置”包括將廢物置放于地下、存放于地表、排入海洋或排入海洋之外的水體等最終的處置方式,也包括對廢物的再循環(huán)和回收利用。
從這些定義中可以判斷:廢物是指廢棄之物,而絕對不是統(tǒng)指舊物;舊物是指用過之物,而絕不是廢棄之物。我國官方的規(guī)制性文件將兩者混合為一,統(tǒng)稱為“固體廢物”,而進口的固體廢物就加了一個定語,稱之為“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細細體味,就能悟出,這與國際上給的定義是矛盾的。
一方面,進口可用作原料之用的那些物質,雖然都是舊物質,但都是經過加工(分類、整理、拆解、切割等等)處理后的產品,這時是真正的原料產品,而絕不是“廢物”范疇的東西了。例如,汽車外殼,經過分拆和切割后形成統(tǒng)一的大小塊,這就是210號廢鋼產品,它是很好的煉鋼材料,這種產品怎能與垃圾等廢物概念相混同呢?更典型的就是舊塑料瓶經過清洗、切割、制顆、烘干等一系列生產程序后生產出來的白色塑料顆粒,用于高密度PVC塑料產品的生產(電腦電視外殼、鍵盤、鼠標等),這時的白色塑料顆粒怎么能與餐館垃圾桶中廢塑料袋統(tǒng)一并稱為“廢物”呢?
另一方面,按照國際環(huán)境法的精神和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廢物是不允許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的,而我國卻是世界上進口這些舊原料最多的凈進口國,這又與國際公約相違背。
因而,“廢物原料”之稱是錯誤的概念,它既造成了所用企業(yè)經營中的麻煩,又造成了政府監(jiān)管中產生的誤解和障礙,更造成了社會上認識上的混亂。所以,“廢物原料”應改稱為“再生原料”。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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