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境外投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9年06月30日 14:19 13947次瀏覽 來源: 江西省商務廳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 (贛商外投字[2009]217號)
各設區(qū)市商務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jù)《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及有關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江西省境外投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報:省政府辦公廳
抄送;省直有關部門
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試行)。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省依法設立的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yè)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yè)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yè)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并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承擔社會責任,自行對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負責。
第四條 江西省商務廳(以下簡稱“省商務廳”)負責對全省境外投資實施管理、服務和監(jiān)督,各設區(qū)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境外投資實施相應的管理、服務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核 準
第五條 省商務廳依據(jù)商務部的授權,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注冊的企業(yè)的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并通過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tǒng)”對予以核準的企業(yè),頒發(fā)《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第一節(jié) 核準類別
第六條 屬于以下情況的境外投資須報商務部核準:
?。ㄒ唬┰谂c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ǘ┨囟▏一虻貐^(qū)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qū))利益的境外投資;
?。ㄎ澹┰O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 屬于以下情況的境外投資由省商務廳核準:
?。ㄒ唬┲蟹酵顿Y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ǘ┠茉?、礦產類境外投資;
?。ㄈ┬柙趪鴥日猩痰木惩馔顿Y
1、境外設立中國企業(yè)參與的貿易中心
2、境外設立中國企業(yè)參與的經貿開發(fā)區(qū)
第八條 第六、七條所列情形的境外投資屬重點核準類境外投資,除此以外的境外投資屬一般核準類境外投資。一般核準類境外投資由設區(qū)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商務廳核發(fā)證書。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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