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稀土之訴 中國輸在哪里?
2011年08月30日 9:21 8063次瀏覽 來源: 中國經濟周刊 分類: 稀土
上訴的意義不大
專家組除了對少部分產品(黃磷)行使“訴訟經濟”原則,不予審理之外,最后支持了起訴方的絕大多數訴求,裁定中國敗訴。有人不禁要問,中國為什么沒有上訴呢?
僅就訴訟技巧而言,可以上訴,但就實質意義而言,上訴的意義不大。
中國對這些基礎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年年都有新的變化,非常靈活,整套規(guī)制措施涉及100多種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文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達到規(guī)制的目的,沒有必要在訴訟上爭來辯去。
對出口產品進行規(guī)制是國家經濟主權的體現(xiàn),雖然專家組裁定中國不能引用《關貿總協(xié)定》(1994)第二十條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環(huán)保例外”進行抗辯,那中國人的健康和環(huán)保問題誰負責,說到底還是中國人自己負責。訴訟僅是游戲規(guī)則的博弈,能影響國家經濟主權的行使,但很難起決定性作用。雖然在訴訟上失敗,中國可以綜合利用其他談判籌碼,與歐美一攬子解決問題。
中國已經在新的出口規(guī)制措施里作了微量調整,適度提高出口配額,變相安慰歐美,以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這是國際關系中一種有效的緩沖方式。歐美也很清楚,通過訴訟讓中國完全放開出口是不可能的,解決問題的中心不在唇槍舌劍的公堂上,而是在和平友好的談判桌上。
就此案訴訟本身而言,中國輸了,或者因為《入世議定書》的承諾過于嚴格,或者因為舉證技巧存在問題,但就限制基礎原材料出口而言,政策不會變,也不能變,歐美并沒有達到訴訟的目的。投石問路之后,歐美會不會劍指中國稀土出口,再行起訴,大家拭目以待。但通過這次訴訟,中國也有了前車之鑒,如果歐美針對稀土出口起訴,肯定會更有效的抗辯,誰贏誰輸尚難定論。
中國入世議定書
第十一條
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3.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確規(guī)定或按照GATT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1994)》)第八條的規(guī)定適用。
注:《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六僅列明84個稅號的商品不承諾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許多在近年引起關注的資源性產品(如稀土、錳等)并未被列入,這為今后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1994)
第二十條
一般例外
本協(xié)定的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阻止締約國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
?。ㄒ遥楸U先嗣?、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庚)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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