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2012年06月08日 16:19 10160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53號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guī)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fā)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遵循依法依規(guī)、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fā)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fā)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薪ㄔO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ㄋ模┱{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ㄎ澹﹪薪ㄔO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渌枰{查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柈斒氯思捌渌C人;
?。ǘ┈F場勘測、拍照、攝像;
?。ㄈ┎殚啞椭婆c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fā)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置:
?。ㄒ唬┮蛭窗凑諊薪ㄔO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guī)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fā)條件的;
?。ǘ┮蛲恋乩每傮w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guī)定的用途、規(guī)劃和建設條件開發(fā)的;
?。ㄈ┮驀页雠_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guī)定的規(guī)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ㄋ模┮蛱幹猛恋厣舷嚓P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fā)的;
?。ㄎ澹┮蜍娛鹿苤?、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fā)的;
?。┱⒄嘘P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第十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薪ㄔO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ǘ╅e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ㄋ模╅e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ㄎ澹┢渌枰f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責任編輯: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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