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誰有處罰權?
2015年02月06日 14:23 2918次瀏覽 來源: 礦報 分類: 地質礦業(yè)
案情:
2014年8月12日,A市國土資源局執(zhí)法人員動態(tài)巡查時,發(fā)現(xiàn)邱某等人在A市M鎮(zhèn)一河道內非法開采砂石資源,遂下發(fā)《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開采行為,但邱某等人置若罔聞,拒不履行通知書所確定的義務。經查實,截至9月14日,邱某等人共非法開采砂石資源1200立方米,并以30元/立方米的價格全部銷售給A市S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一建筑工地,從中牟利3.6萬元。
9月16日,A市國土資源局召開案件會審會時,認為邱某等人未經批準,擅自在M鎮(zhèn)一河道內非法開采砂石資源,已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guī)定,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行為,遂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邱某等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開采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6萬元,并處罰款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邱某等人對處罰決定不服,以“其在河道內開采的砂石不是礦產資源,其處罰權限在A市水利局,A市國土資源局無權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復議機關撤銷A市國土資源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復議機關全面審查后,依法作出了“維持A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分析:
在處理本案前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礦產資源?!都殑t》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tài)、液態(tài)、氣態(tài)的自然資源。而河道中的砂石是《細則》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所列的天然石英砂的一種,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從其用途上還分為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磚瓦用砂。由此可見,邱某等人在河道內開采的砂石屬于礦產資源。根據(jù)《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和《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簡而言之,只有經地質礦產部門批準,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才能開采礦產資源。
但是,在河道內開采砂石資源由于涉及到行洪排澇、堤壩安全等問題,所以可能受到《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根據(jù)《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A市水利局只能對邱某等人在河道采砂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及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而對邱某等人在河道內的非法采砂行為,則應由A市國土資源局根據(jù)《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qū)范圍內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據(jù)此,A市國土資源局對邱某等人在河道內非法開采砂石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所以復議機關予以了維持。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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