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國內光伏企業(yè)被歐盟點名違反承諾
2015年03月12日 8:11 16588次瀏覽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分類: 光伏
在歐盟要求中國光伏企業(yè)實行最低價格協(xié)議承諾之后還不到2年,三家光伏企業(yè)日前被歐盟點名有“違規(guī)”行為,有可能會撤離歐洲市場。不過,有公司提出自己“情有可原。”
有媒體報道稱,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貿易總司在一份公開文件中列出了三家制造商的違規(guī)行為,包含使用不符合協(xié)議的OEM(代工)方式、向客戶提供額外利益、違反進口量規(guī)定等。這三家企業(yè)分別是國內目前最大的光伏出口商阿特斯太陽能(CSIQ.NASDAQ,下稱“阿特斯”),同時還有中盛光電以及昱輝陽光。
阿特斯為客戶提供額外利益
在2013年歐洲提出對華光伏企業(yè)“雙反”制裁要求后,最終彼此以最低價格承諾的形式來解決。2013年8月2日,歐委會宣布,中國輸往歐盟的組件最低出口價格為0.56歐元/瓦,此后據市場行情一度向下調整。
3月5日的歐委會公開報告看到:歐盟發(fā)現(xiàn),阿特斯向多家客戶輸出特定的利益,但這些利益沒有列在公司向歐委會呈送的季度報告上。歐委會分析稱,這類行為違反了它在最低價格協(xié)議(下稱“MIP”)中應盡的義務。
更深度的分析稱,阿特斯同時也違反了MIP協(xié)議。“這些利益,是從它和客戶的交易價格扣除的,已經違反了最低價格的原則。”歐盟的這份報告中說道。一位光伏行業(yè)資深人士表示,阿特斯可能涉及向客戶附送一些產品或幫助客戶購買支架等,這是MIP嚴格禁止的,“MIP就是希望你在按照最低價格以上的形式對外銷售,如果有額外利益輸送,相當于拉低了產品售價,這怎么可以?”
此外,記者從該報告中還看到:歐委會也提出,在MIP協(xié)議正式生效的前后,阿特斯組件的銷售與出口在同時進行,阿特斯的銷售量,已大幅超出MIP協(xié)議所授予銷售總量的限制比例。被歐委會還提出質疑的另一點是,阿特斯公司通過從第三國的電池組件輸送到歐洲,因此也歐委會無法監(jiān)管,因此該公司有“違規(guī)”行為。
阿特斯3月10日晚向記者透露,已接到了歐委會的核查報告,但對方并沒有做出最后的決定,目前公司在配合相關調查并澄清誤解,而投資者關系者總監(jiān)也透露,歐洲市場在阿特斯的總體市場份額占比不是很大,因此對于2015年的銷售數(shù)字不會有太多影響。
目前,阿特斯是中國的前三大光伏制造商之一。2014年第二和第三、第四季度,其向歐洲出口的光伏產品銷售額分別達到9160萬美元、6750萬美元、5300萬美元,占比為14.7%、7.4%和5.5%。
中盛光電EPC輸送或存問題
而另一家光伏公司中盛光電也是歐盟公開點名的對象。該文件提到,中盛光電出售了符合MIP協(xié)議的產品,卻是以“太陽能電站”的方式,將光伏組件和服務打包在一起(賣給歐洲客戶)。而中盛光電同樣也沒有在季度財報中透露這種特殊的做法。歐盟認為,電站銷售是可以做的,但是將組件和服務打包在一起做就不合適了。
中盛光電CEO佘海峰對記者表示,中盛光電從2008年起就向歐洲市場出口電池組件及相關服務,此前并未遇到這類問題,在MIP協(xié)議的執(zhí)行過程中也未提出這類情況,“歐委會所說的電站,其實是我們的EPC業(yè)務。我們既向歐洲市場出售組件,也向歐洲做EPC項目,我們沒有違規(guī),歐委會是認為我們這么做不合適。”
他表示,“我們可以通過客戶以及相關第三方數(shù)據來證實,我們的組件價格是遵守相關協(xié)議的,但如果歐委會提出異議,那么我們今后就采購其他第三方的組件來做EPC項目,以此符合歐洲方面的要求。”他表示,2014年公司向歐洲出口的EPC約是30~40兆瓦,而向歐洲出口的組件總計為120兆瓦,占公司全部組件出口量的15%。
在歐盟的文件中,昱輝陽光也因分布于全球各地的OEM代工廠并向歐洲出貨而受到了質疑。歐委會還提出,昱輝陽光的財報數(shù)據與實際交易可能有差異,所以該公司可能違反了協(xié)議相關內容。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昱輝陽光沒有發(fā)表相關回應。
責任編輯:李峒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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