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鋁:原告BFIG已同意庭外解決有關Alscon擁有權(quán)事宜
2018年01月23日 12:10 83011次瀏覽 來源: 鋁信 分類: 鋁資訊
俄鋁公告稱,就內(nèi)容有關于2013年1月,公司收到尼日利亞聯(lián)邦首都特區(qū)(阿布賈)高等法院就原告BFIG向公司若干附屬公司提出訴訟發(fā)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該項索償就被告聲稱侵權(quán)性干涉就尼日利亞政府公共企業(yè)管理局銷售于Alscon的大部分股份而進行的投標程序,以及BFIG因未能就上述Alscon股份中標而產(chǎn)生的聲稱盈利損失所產(chǎn)生的損害而提出。
公司謹此宣布,其已同意在法庭外解決有關Alscon擁有權(quán)的事宜,以及公司附屬公司與尼日利亞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企業(yè)管理局)之間的上述訴訟,方法為就有關Alscon的原有買賣合約(該合約)按以下主要條款及條件訂立附件(該附件):
(i)該合約所訂明彌償條款年期將額外延長12年。
(ii)公共企業(yè)管理局確認,集團的成員公司Dayson Holding Ltd已就強制執(zhí)行倫敦國際仲裁法院有關案件編號第122176號作出日期為2014年10月15日的仲裁裁決(倫敦國際仲裁法院裁決),于尼日利亞法院展開訴訟,而公共企業(yè)管理局承諾不會就執(zhí)行有關裁決提出異議。
(iii)Dayson將于簽署該附件后14個歷日內(nèi)擱置該合約項下彌償條文的仲裁(彌償仲裁)。
(iv)在以下情況下,Dayson將不再尋求彌償仲裁:(a)于2018年3月31日前,倫敦國際仲裁法院裁決于尼日利亞初審法院經(jīng)有效及符合程序的判決(該判決)而獲執(zhí)行;及(b)于送達該判決當日后6個月內(nèi),概無任何人士就該判決提交任何提呈上訴申請通知書。
(v)倘(基于任何理由)于任何時間在任何法院提呈任何訴訟以就該判決提出異議,則Dayson有權(quán)尋求彌償仲裁,或倘彌償仲裁已告終止,則有權(quán)展開與彌償仲裁具同等效力的仲裁。
(vi)倘該判決于2018年3月31日尚未送達,或于送達該判決后6個月后的日期就該判決提交任何提呈上訴申請通知書,則Dayson有權(quán)再次尋求彌償仲裁。
責任編輯:陳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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